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北小字第1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小字第150號

原告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宋育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秋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政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