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北小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楊明箴
- 法定代理人許榮賢
-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小字第257號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竹北簡易庭 法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張政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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