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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03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03號

聲請人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玉彩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貳仟陸佰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政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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