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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北簡字第111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簡字第111號

原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王琇玲
被告
范政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里○○鄰○○街17號4樓,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政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北簡字第111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消費借貸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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