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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北簡字第15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竹北簡字第159號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許名尊
被告
林宗富原姓名林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叁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8,232元,及自民國(下同)95年7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9 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8 月11日起逾期開始連續三個月按月加計違約金共5,400 元;嗣原告於101 年7 月26日調解程序期日,捨棄上開違約金之請求,有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稽,核係屬單純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自應准許。

二、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92年12月31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0000,信用共用額度為10萬元,依約被告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2日,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17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476(年息19.99)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8月11日逾期開始連續三個月按月加計違約金5,400元。

(二)被告於92年9 月12日向原告借款15萬元,約定於95年9 月1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依約定書第一項:借款約定事項第三條約定:借款人未於約定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百分之20計收),並立有現金卡借款約定書可稽。

(三)嗣被告未依約還款,於95年間申請債務協商時,協商債權金額為155,547元,本金為158,183元;信用卡債權比率為0.000000000($69,388/$158,183),可得信用卡債權本金為68,232元,現金卡債權比率為0.000000000($88,795/$158,183),可得現金卡債權本金為87,315元。而被告最近繳款日為95年8月11日,金額為1,318元,利息繳至95年7月10日,故原告以95年7月11日為本件之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詎被告未完成簽約程序,上開債務自應回復原契約約定辦理,並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被告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是被告自應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兩造間信用卡契約及現金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前揭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客戶基本資料查詢表、卡號基本資料查詢表、關係戶查詢表、現金卡借款約定書、協商戶查詢平台表、債務查詢平台表、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表、放款帳務明細查詢表及戶籍謄本各乙份為證,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兩造間信用卡契約及現金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於判決時確定訴訟費用額。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

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政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北簡字第159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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