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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北簡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
    楊明箴

  • 當事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簡字第214號原 告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北本文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雅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3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竹北簡易庭 法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張政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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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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