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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東簡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
    楊明箴
  • 法定代理人
    鄭茂滄

  • 原告
    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東簡字第101號原 告 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滄 訴訟代理人 何亞瀚 曾永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俊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捌仟柒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壹佰玖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壹仟元,尚應補繳叁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竹東簡易庭 法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張政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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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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