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東簡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楊明箴
- 法定代理人鄭茂滄
- 原告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東簡字第101號原 告 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滄 訴訟代理人 何亞瀚 曾永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俊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捌仟柒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壹佰玖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壹仟元,尚應補繳叁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竹東簡易庭 法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張政雄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