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北簡字第11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簡字第111號
- 原告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輝
- 訴訟代理人
- 王琇玲
- 被告
- 范政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里○○鄰○○街17號4樓,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