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年度竹北簡字第7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 年度竹北簡字第76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訴訟代理人
- 楊柏銘
- 訴訟代理人
- 劉錦洲
- 被告
- 金佳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世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5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玖仟柒佰壹拾元,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開規定;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 、第8 條第2 項、第113 條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由前揭條文可知公司之解散,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採強制、法定清算原則,且於清算程序終結時公司法人格始歸於消滅;而經廢止登記之公司,應進行清算,且清算程序應依公司法關於清算之規定辦理,故有限公司未經選任清算人時,以全體股東為法定清算人。查被告金佳傑有限公司(下稱金家傑公司)業經主管機關於民國101 年3 月3 日以經授中字第10134049340 號函為廢止登記,且未另行選任清算人,亦未另行聲報選任清算人,而被告金佳傑公司於廢止登記前之董事僅余世隆1 人,此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101年2 月23日新院千民慎101 年度慎字第3865號函各1 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4頁至第15頁、第17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被告金佳傑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余世隆,先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有關如附表編號1 至7 號支票利息部分之請求,原以發票日為利息起算日,嗣於本院101 年5 月3 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利息起算日為如附表所示,此有同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核其所為,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參酌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金佳潔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7 所示之支票7 紙(下稱系爭支票7 紙),詎原告屆期提示竟均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而不獲付款,雖屢經催索,然被告均置之不理。被告既為發票人,自應負清償之責,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89,710 元,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前揭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各7 紙為證(本院卷第4 頁至第10頁);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而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按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第133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已如前述,自當負付款之責,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89,710 元,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於判決時確定訴訟費用額。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發 票 日│金額(新臺幣)│提 示 日│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 │ │ │(民國)│ │(民國)│(民國) │ │ ├──┼────┼────┼───────┼────┼─────┼─────┤ │ 1 │金佳潔有│99年6 月│ 264,600 元 │99年6 月│99年6 月29│FY0000000 │ │ │限公司 │26日 │ │28日 │日 │ │ ├──┼────┼────┼───────┼────┼─────┼─────┤ │ 2 │ 同上 │99年7 月│ 300,000 元 │99年7 月│99年7 月13│FY0000000 │ │ │ │10日 │ │12日 │日 │ │ ├──┼────┼────┼───────┼────┼─────┼─────┤ │ 3 │ 同上 │99年7 月│ 199,500 元 │99年7 月│99年7 月16│FY0000000 │ │ │ │15日 │ │15日 │日 │ │ ├──┼────┼────┼───────┼────┼─────┼─────┤ │ 4 │ 同上 │99年7 月│ 70,000元 │99年7 月│99年7 月27│FY0000000 │ │ │ │24日 │ │26日 │日 │ │ ├──┼────┼────┼───────┼────┼─────┼─────┤ │ 5 │ 同上 │99年7 月│ 294,660 元 │99年7 月│99年7 月27│FY0000000 │ │ │ │24日 │ │26日 │日 │ │ ├──┼────┼────┼───────┼────┼─────┼─────┤ │ 6 │ 同上 │99年7 月│ 217,350 元 │99年7 月│99年7 月13│AV0000000 │ │ │ │10日 │ │12日 │日 │ │ ├──┼────┼────┼───────┼────┼─────┼─────┤ │ 7 │ 同上 │99年7 月│ 243,600 元 │99年7 月│99年7 月21│AD0000000 │ │ │ │20日 │ │20日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