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東簡字第13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東簡字第135號
- 原告
- 福羚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福川
- 被告
- 榮菖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鴻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榮菖貿易有限公司營業所所在地為臺中市○區○○里○○○街00號,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