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東簡字第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東簡字第4號
- 原告
- 張兆富
- 訴訟代理人
- 陳詩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艦寬
- 被告
- 陳松埤
- 被告
- 陳李來允
- 兼訴訟代理人
- 陳秋波
- 被告
- 新建豐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水永
- 兼訴訟代理人
- 楊志中
- 法定代理人
- 楊金壽
- 法定代理人
- 章文中
- 法定代理人
- 兼上2 人之
- 訴訟代理人
- 吳明清
- 法定代理人
- 林朝萬
- 兼訴訟代理人
- 劉石發
- 法定代理人
- 簡雅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楊志中」記載,應更正為「兼訴訟代理人楊志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