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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東簡字第4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王碧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東簡字第4號

原告
張兆富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複代理人
曾艦寬
被告
陳松埤
被告
陳李來允
兼訴訟代理人
陳秋波
被告
新建豐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水永
兼訴訟代理人
楊志中
法定代理人
楊金壽
法定代理人
章文中
法定代理人
兼上2 人之
訴訟代理人
吳明清
法定代理人
林朝萬
兼訴訟代理人
劉石發
法定代理人
簡雅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楊志中」記載,應更正為「兼訴訟代理人楊志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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