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勞小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楊明箴
- 原告陳韋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勞小字第5號原 告 陳韋鈞 黎德晟 上列原告陳韋鈞、黎德晟與被告嘉楠通信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竹北簡易庭 法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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