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勞小字第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勞小字第5號
- 原告
- 陳韋鈞
黎德晟
上列原告陳韋鈞、黎德晟與被告嘉楠通信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勞小字第5號
黎德晟
上列原告陳韋鈞、黎德晟與被告嘉楠通信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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