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6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61號
- 聲請人
- 逸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雅珍
- 訴訟代理人
- 施嘉鎮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牧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玖仟肆佰柒拾叁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