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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簡字第128號

給付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128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愛德萬測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八木芳朗
訴訟代理人
羅名威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廣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光瀋
訴訟代理人
楊長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具狀陳明系爭廠房點交情形並附書證,特此裁定。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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