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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簡字第19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王碧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196號

原告
宇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劍輝
被告
華康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家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外,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6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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