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簡字第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姜政焜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河江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呂樹
- 訴訟代理人
- 林炳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2 月26日本院102 年度竹北簡字第4 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裁定業於同年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參。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竹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