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簡字第5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50號
- 原告
- 惠名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惠利
- 被告
- 新竹縣湖口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張春鳳
- 訴訟代理人
- 吳佩玲
田月雲
巫鈺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惠名國際旅行社」之記載,應更正為「惠名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此,原告聲請本院以裁定更正,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