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簡字第19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196號
- 原告
- 宇崎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劍輝
- 被告
- 華康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錢家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外,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6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