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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簡字第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王碧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姜政焜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河江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呂樹
訴訟代理人
林炳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2 月26日本院102 年度竹北簡字第4 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裁定業於同年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參。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竹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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