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簡聲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聲字第191號聲 請 人 吳雅萍 相 對 人 呂朋承 特別代理人 呂煥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呂煥禎(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聲請人與呂朋承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本院102 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93 號),為呂朋承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對相對人呂朋承提起本院102 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93 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然因聲請人係相對人呂朋承之法定代理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相對人呂朋承群選任特定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呂朋承係民國000 年00月00日生,係無行為能力人;其父呂達忠於101 年11月22日死亡,其母即聲請人吳雅萍等情,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因相對人呂朋承之法定代理人即為聲請人吳雅萍,故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自有因此致本件聲請人起訴之給付電信費事件之訴訟程序久延,而使聲請人受損害之虞,當然有為相對人呂朋承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據此,聲請人聲請為群創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即非無據。 四、茲審酌相對人呂朋承之父呂達忠有兄呂煥禎,有戶籍謄本在卷足憑。本院審酌呂煥禎係相對人呂朋承之伯父,由其擔任相對人呂朋承之特別代理人,應不致損害相對人呂朋承之利益,爰選任呂煥禎於聲請人與呂朋承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程序,為呂朋承之特別代理人。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心怡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