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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6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61號

聲請人
逸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雅珍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牧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玖仟肆佰柒拾叁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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