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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勞小調字第13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王碧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勞小調字第13號

聲請人
蔡淑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敏慧即金幸福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8 款規定應經調解,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陸拾柒元,應徵調解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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