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勞小字第1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勞小字第15號
- 原告
- 李昭儀
- 被告
- 金幸福企業社即賴敏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民事小額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3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