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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勞小字第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王碧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竹北勞小字第5號

原告
林玉鈴
被告
弘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吉
訴訟代理人
林彥豪

      王明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第1 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306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民國103 年7 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減縮該項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2,362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情,有本院同日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102 年4 月1 日起受僱於被告,約定每月薪資為38,000元,並受指派至「新竹小城」社區擔任社區總幹事一職。原告雖曾於102 年11月12日向被告提出辭呈,惟經被告多方慰留後,原告同意繼續留任。孰料於103 年1 月8 日,被告突然向原告表示將有他人接替原告擔任之總幹事職務,需開始辦理交接事宜,而原告至同年月19日,完成職務交接工作後,即靜待被告指派新職務。詎被告於同年月21日竟通知原告至被告公司辦理自願離職手續,因其毫無理由即任意將原告解僱,損害原告之工作權益,同日乃向新竹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被告請求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等費用,自屬向被告表示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故於被告違法解僱原告後,原告業已於103 年1 月21日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終止與被告之勞動契約。基此,原告依法得向被告請求給付之項目如下:①資遣費:原告係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97年7 月1日施行後,於102 年4 月1 日起至103 年1 月21日止受僱於原告,故依勞退條例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每滿1 年發給相當2 分之1 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未滿1 年者按比例計算,則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資遣費為15,833元;②預告工資:被告係違法解僱原告,自應類推適用依勞基法第16條第1 項第1 、3 款之規定,對於繼續工作3 個月以上1 年未滿之勞工,未於10日前預告即終止勞動契約,故應給付原告10日之預告工資即12,666元;③加班費:因被告違法解僱,以致原告無法補休如附表所示之加班時數,故共應給付加班費23,863元;④非自願性離職服務證明書:依勞基法第19條規定,本件勞動契約既經原告依法終止,已如前述,則被告不得拒絕發給服務證明書。綜上,原告爰依兩造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及加班費共計52,362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2,36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被告應開立記載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職務內容、任職期間自102 年4 月1 日起至103 年1 月21日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二、被告則以:原告交接工作至103 年1 月19日結束後,應於同年月20日回公司報到,惟其於同年月20、21、22日連續3 天無故未到公司上班,亦不與公司聯繫,是於同年月23日,被告依勞基法第12條規定,對無正當理由曠職3 日之原告,無須經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故被告係合法解僱原告,原告不得請求發給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又原告請求加班費部分,被告於原告到職時,已明確告知,依照被告與客戶簽訂之契約規定,如社區開會加班,經報備核准可於次日或擇一日補休,確有要事需加班時,社區主委將會告知被告,被告將額外向社區收取費用。此外,被告及該社區並未要求原告打卡,惟原告加班及補休皆未向被告申請及報備,而係自行以打卡方式紀錄,且原告於102 年11月12日提出辭呈將於同年月30日離職時,並未提起有加班情形,經慰留續任後亦未提起,故被告認為原告並沒有加班,另原告之月薪為35,000元,月績效獎金3,000 元,換算其時薪為146 元(計算式:35,000÷30日÷8 小時=146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原告自102 年4 月1 日任職於被告公司,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3 頁、第26頁)。

(二)原告自103 年1 月20日至103 年1 月22日均未至被告公司上班乙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98頁)。

(三)被告公司及新竹小城社區均未要求原告上下班需打卡,係原告自行打卡乙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96頁至第97頁)。

四、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原告主張其於102 年4 月1 日起受僱於被告,有附表所列之加班費未請領,又被告於103 年1 月21日未經預告即片面終止兩造勞動契約,自屬違法;而其業於103 年1 月21日向新竹市政府對被告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等費用,自屬向被告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被告依法應給付原告上開費用乙情,為被告所否認,並執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一)原告得否向被告公司請求如附表所列時間之加班費?(二)被告是否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不經預告即終止本件勞動契約?(三)原告主張其業於103 年1 月21日終止本件勞動契約,有無理由?(四)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及加班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有無理由?若有理由,則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何?茲論述如下。

(一)原告得否向被告公司請求如附表所列時間之加班費: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而此特別要件之具備,苟能證明間接事實並據此推認要件事實雖無不可,並不以直接證明者為限,惟此經證明之間接事實與要件事實間,須依經驗法則足以推認其因果關係存在者,始克當之。倘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所證明之間接事實,尚不足以推認要件事實,縱不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就其主張之事實不能證明或陳述不明、或其舉證猶有疵累,仍難認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已盡其舉證責任,自不得為其有利之認定(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613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於附表所列之時間,有附表所列之加班情事,而請求被告公司給付23,863元之加班費乙節,固提出打卡表20張為證,為被告公司所否認,並辯稱:原告所提出之打卡表並非被告公司所製作,並非公司要求其上下班打卡,係原告自行為之,無法認定打卡表上所記載之時間是否真實,又新竹小城社區之主委亦無向被告公司申請需原告加班之情事,且原告亦未曾事先告知被告公司有其有加班之情形等語。是參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由原告就此負擔舉證責任。然原告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始終未能就上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本院尚難僅以原告提出之打卡表,即遽認原告確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有附表所示之加班情事,揆諸首揭說明,原告既不能舉證證實自己之主張為真實,則應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請求。

(二)被告是否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不經預告即終止本件勞動契約:按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 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103 年1 月19日就新竹小城社區之事務與被告公司派任之人員辦理交接,且被告公司並未指派原告新派駐之地點乙情,業據原告陳述在卷(本院卷第98頁),衡情,原告既為被告公司之員工,在被告公司未指派其新派駐地點時,自應至被告公司上班,然原告無正當理由卻自103年1 月20日至103 年1 月22日均未至被告公司上班,確有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 日之情事。原告既有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 日之情事,被告公司自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於原告曠職滿3 日後即103 年1 月23日,不經預告即終止本件勞動契約。被告公司雖辯稱其係於103 年1 月23日以前開理由終止本件勞動契約,然觀之被告公司提出之員工離職證明書(本院卷第58頁)記載原告離職日期為103 年1 月22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本院卷第21頁)登載被告公司係於103 年1 月22日就原告之勞保辦理退保,可知被告公司於103 年1 月22日終止本件勞動契約,自與上開規定有違,洵非有據。故被告尚不得於103 年1 月22日依勞基法第12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終止兩造勞動契約關係。

(三)原告主張其業於103 年1 月21日終止本件勞動契約,有無理由:查原告雖主張其於103 年1 月21日,向新竹市政府對被告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自屬向被告表示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云云;惟原告自陳其係於103 年1 月21日因接到被告公司專員來電表示要其至公司辦理自願離職手續,因其不願意辦理自願離職,且認為被告公司之解雇無正當理由,始至新竹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自系爭調解紀錄等語(本院卷第3 頁),可知原告係因不願自願離職始申請勞資調解,又觀之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本院卷第6 頁)就原告之主張記載為「1.本人於102 年4 月1 日派駐新竹小城任職管理社區事務,月薪38,000元,工作9 個月又19日,曾於102 年11月12日提出離職申請,公司王經理等極力慰留,繼續留任並同意做到103 年3 月約到期後再討論。2.公司於103 年1 月8 日與本人辦理職務交接,於103 年1 月19日完成交接,至今仍未接到公司通知安排工作,請求加班98小時未補休應給付加班費。3.請求給付資遣費14,250元、預告工資12,666元及加班費25,807元以合計52,723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4.本人每天下班都依實際上下班時間打卡。5.本人103 年1 月20日一整天都沒有接到公司任何訊息,於103 年1 月21日彭專員打電話給本人,要求本人至公司填離職單。」,並未提及原告有主動表示要終止與被告公司之僱傭契約之文字,本院尚難僅以原告提出前開內容之調解申請,即謂其已依法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故原告此部份主張,洵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被告以原告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 日所為之終止,並不合法,業如前述;原告亦無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情,則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仍屬存續。從而,原告本於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判決違背法令,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日    期   │ 原告主張加班時間及 │原告主張加班事由  │
│號│  (民  國)  │ 請求之時數(小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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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2 年4 月1 日│18:00-19:00   │1   │列印管理費繳款單  │
├─┼───────┼───────┼──┼─────────┤
│ 2│102 年4 月3 日│18:00-18:32   │0.5 │分發管理費繳款單  │
├─┼───────┼───────┼──┼─────────┤
│ 3│102 年4 月5 日│8 :44-12:25   │4.5 │製作會議資料      │
├─┼───────┼───────┼──┼─────────┤
│ 4│102 年4 月10日│18:00-18:33   │0.5 │張貼公告          │
├─┼───────┼───────┼──┼─────────┤
│ 5│102 年4 月11日│18:00-19:00   │1   │製作4/8會議記錄   │
├─┼───────┼───────┼──┼─────────┤
│ 6│102 年4 月12日│18:00-18:33   │0.5 │製作4/8會議記錄   │
├─┼───────┼───────┼──┼─────────┤
│ 7│102 年4 月15日│18:00-18:46   │0.5 │張貼公告或撤舊公告│
├─┼───────┼───────┼──┼─────────┤
│ 8│102 年4 月19日│18:26-19:26   │0.5 │整理帳務          │
├─┼───────┼───────┼──┼─────────┤
│ 9│102 年4 月29日│18:00-18:39   │0.5 │張貼公告          │
├─┼───────┼───────┼──┼─────────┤
│10│102 年4 月30日│18:00-19:12   │1   │處理住戶反應事項  │
├─┼───────┼───────┼──┼─────────┤
│11│102 年5 月2 日│17:56-18:27   │0.5 │作帳              │
├─┼───────┼───────┼──┼─────────┤
│12│102 年5 月4 日│17:50-18:26   │0.5 │作帳              │
├─┼───────┼───────┼──┼─────────┤
│13│102 年5 月6 日│8:00- 翌日1:23│6.5 │開會              │
├─┼───────┼───────┼──┼─────────┤
│14│102 年5 月8 日│18:00-18:52   │0.5 │處理住戶反應事項  │
├─┼───────┼───────┼──┼─────────┤
│15│102 年5 月10日│18:00-20:15   │1   │製作5/6會議記錄   │
├─┼───────┼───────┼──┼─────────┤
│16│102 年5 月13日│20:43-23:50   │2   │開會              │
├─┼───────┼───────┼──┼─────────┤
│17│102 年5 月17日│18:00-18:40   │0.5 │處理住戶反應事項  │
├─┼───────┼───────┼──┼─────────┤
│18│102 年5 月27日│18:00-19:30   │1.5 │製作5/13會議記錄  │
├─┼───────┼───────┼──┼─────────┤
│19│102 年5 月28日│18:00-19:39   │1   │製作5/13會議記錄  │
├─┼───────┼───────┼──┼─────────┤
│20│102 年6 月3 日│18:00-翌日1:57│0.5 │開會              │
├─┼───────┼───────┼──┼─────────┤
│21│102 年6 月7 日│18:00-18:45   │0.5 │製作6/3會議記錄   │
├─┼───────┼───────┼──┼─────────┤
│22│102 年6 月10日│18:00-19:41   │1.5 │製作6/3會議記錄   │
├─┼───────┼───────┼──┼─────────┤
│23│102 年6 月25日│18:00-19:38   │1.5 │張貼公告          │
├─┼───────┼───────┼──┼─────────┤
│24│102 年6 月27日│18:00-19:17   │1   │處理社區事務      │
├─┼───────┼───────┼──┼─────────┤
│25│102 年7 月1日 │18:00-21:14   │2   │作帳              │
├─┼───────┼───────┼──┼─────────┤
│26│102 年7 月10日│18:00-翌日1:18│3   │開會              │
├─┼───────┼───────┼──┼─────────┤
│27│102 年7 月14日│8:08-13:13    │1   │處理颱風災害      │
├─┼───────┼───────┼──┼─────────┤
│28│102 年7 月16日│18:00-18:31   │0.5 │張貼公告          │
├─┼───────┼───────┼──┼─────────┤
│29│102 年7 月22日│18:00-翌日0:56│3   │開會              │
├─┼───────┼───────┼──┼─────────┤
│30│102 年8 月5 日│18:00-23:28   │2   │處理社區事務      │
├─┼───────┼───────┼──┼─────────┤
│31│102 年8 月6 日│18:00-翌日0:54│2   │開會              │
├─┼───────┼───────┼──┼─────────┤
│32│102 年8 月12日│18:00-18:36   │0.5 │張貼公告          │
├─┼───────┼───────┼──┼─────────┤
│33│102 年8 月14日│18:00-18:47   │0.5 │處理住戶反應事項  │
├─┼───────┼───────┼──┼─────────┤
│34│102 年8 月21日│12:00-17:13   │5   │處理颱風災害      │
├─┼───────┼───────┼──┼─────────┤
│35│102 年8 月23日│18:00-18:45   │0.5 │張貼公告          │
├─┼───────┼───────┼──┼─────────┤
│36│102 年9 月2 日│18:00-18:47   │0.5 │處理住戶反應事項  │
├─┼───────┼───────┼──┼─────────┤
│37│102 年9 月5 日│18:00-18:47   │0.5 │作帳              │
├─┼───────┼───────┼──┼─────────┤
│38│102 年9 月9 日│18:00-18:41   │0.5 │準備園遊會        │
├─┼───────┼───────┼──┼─────────┤
│39│102 年9 月10日│18:00-18:33   │0.5 │準備園遊會        │
├─┼───────┼───────┼──┼─────────┤
│40│102 年9 月11日│18:00-18:32   │0.5 │準備園遊會        │
├─┼───────┼───────┼──┼─────────┤
│41│102 年9 月13日│18:00-18:33   │0.5 │準備園遊會        │
├─┼───────┼───────┼──┼─────────┤
│42│102 年9 月14日│13:00-14:48   │2.5 │準備園遊會        │
├─┼───────┼───────┼──┼─────────┤
│43│102 年11月4 日│18:00-翌日2:17│3.5 │開會              │
├─┼───────┼───────┼──┼─────────┤
│44│102 年11月7 日│18:00-19:12   │1   │製作會議記錄      │
├─┼───────┼───────┼──┼─────────┤
│45│102 年11月25日│18:00-20:40   │0.5 │處理住戶反應事項  │
├─┼───────┼───────┼──┼─────────┤
│46│102 年11月28日│18:00-18:38   │0.5 │處理社區事務      │
├─┼───────┼───────┼──┼─────────┤
│47│102 年11月29日│18:00-18:49   │0.5 │處理社區事務      │
├─┼───────┼───────┼──┼─────────┤
│48│102 年12月2 日│18:00-翌日0:7 │3   │開會              │
├─┼───────┼───────┼──┼─────────┤
│49│102 年12月5 日│18:00-20:15   │3   │作帳              │
├─┼───────┼───────┼──┼─────────┤
│50│102 年12月9 日│18:00-19:03   │1   │準備大會資料      │
├─┼───────┼───────┼──┼─────────┤
│51│102 年12月10日│18:00-20:13   │2   │準備大會資料      │
├─┼───────┼───────┼──┼─────────┤
│52│102 年12月11日│18:00-19:57   │1.5 │準備大會資料      │
├─┼───────┼───────┼──┼─────────┤
│53│102 年12月12日│18:00-20:05   │2   │準備大會資料      │
├─┼───────┼───────┼──┼─────────┤
│54│102 年12月15日│10:16-15:32   │5   │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
├─┼───────┼───────┼──┼─────────┤
│55│102 年12月18日│18:00-18:51   │0.5 │準備第2 次大會資料│
├─┼───────┼───────┼──┼─────────┤
│56│102 年12月19日│18:00-20:31   │1.5 │準備第2 次大會資料│
├─┼───────┼───────┼──┼─────────┤
│57│102 年12月21日│14:00-23:07   │1   │準備第2 次大會資料│
├─┼───────┼───────┼──┼─────────┤
│58│102 年12月25日│18:00-20:52   │2.5 │製作大會議記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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