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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06號

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06號

聲請人
上海愛朴廚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昇翰
相對人
傅學弘

      林秀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4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得抗告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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