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簡字第2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2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皇家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陳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4,9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