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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東簡字第3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東簡字第35號

原告
陳福田
被告
徐增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第一頁主文第一項:被告應自門牌號碼新竹縣竹東鎮○○○路○○○○號三樓之房屋遷出,並將房屋騰空返還原告;第二頁第二至三列「和江路」,就「和江路」之記載,均更正為「和江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東簡字第35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