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東簡字第3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東簡字第35號
- 原告
- 陳福田
- 被告
- 徐增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第一頁主文第一項:被告應自門牌號碼新竹縣竹東鎮○○○路○○○○號三樓之房屋遷出,並將房屋騰空返還原告;第二頁第二至三列「和江路」,就「和江路」之記載,均更正為「和江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