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勞小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勞小字第11號原 告 張春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敏慧即金幸福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竹北簡易庭 法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