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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勞小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
    王碧瑩

  • 原告
    李昭儀
  • 被告
    金幸福企業社即賴敏慧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勞小字第15號原   告 李昭儀 被   告 金幸福企業社即賴敏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民事小額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3 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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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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