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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勞小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楊明箴

  • 原告
    王致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勞小字第9號原   告 王致惟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敏慧即金幸福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竹北簡易庭   法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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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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