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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勞小字第9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勞小字第9號

原告
王致惟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敏慧即金幸福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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