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勞小調字第1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勞小調字第13號
- 聲請人
- 蔡淑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敏慧即金幸福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8 款規定應經調解,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陸拾柒元,應徵調解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勞小調字第13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敏慧即金幸福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8 款規定應經調解,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陸拾柒元,應徵調解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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