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勞小調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勞小調字第13號聲 請 人 蔡淑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敏慧即金幸福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8 款規定應經調解,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陸拾柒元,應徵調解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