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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勞簡字第2號

給付獎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王碧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勞簡字第2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蘇嘉欽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郡馬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原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岫萱律師
反訴被告
蔡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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