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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簡字第1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王碧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131號

原告
遠達事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劉德明
被告
謝育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

1079號竊盜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3 年審附民字第5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2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参萬壹仟肆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 年8 月31日2 時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侵入原告位於新竹市○區○○○街000 號地下1 樓之零件倉庫,竊取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機車零件,得手後旋即離去,而致原告受有新臺幣(下同)231,419 元之損害,嗣經原告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並清點倉庫庫存始查悉上情。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31,41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之金額無意見,惟無力清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計算明細表為證,亦為被告所不爭執;又被告確因上開侵入住宅竊盜之犯行,經本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10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有上開判決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1079號刑事全卷核閱無訛,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前揭時地竊取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機車零件,致原告受有231,419 元損害等情,既經認定如前,則被告自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致原告受有損害,且被告之侵害行為與原告之損害結果間,亦有相當因果關係,依前揭規定,原告自得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賠償所受之損害;至被告抗辯其無力清償云云,乃屬其清償能力問題,不得以此免除責任,故被告執此為抗辯,要無足採。

(三)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31,41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1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一部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此僅係促請本院依職權宣告而已,無庸為准駁之裁判。

五、末按本件因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法本無須繳納裁判費用,且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於本院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亦無支付任何訴訟費用,是本院於裁判時即無確定訴訟費用金額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次│    零件編號      │   名稱   │ 數量 │ 單價 │合計金額│
├──┼─────────┼─────┼───┼───┼────┤
│ 1  │G1830A-LCB3-900   │排氣管    │   1  │ 1,300│  1,300 │
├──┼─────────┼─────┼───┼───┼────┤
│ 2  │G1830A-LHJ3-900   │排氣管    │   1  │ 4,700│  4,700 │
├──┼─────────┼─────┼───┼───┼────┤
│ 3  │G1830A-LFE2-900-A0│排氣管    │   1  │ 3,160│  3,160 │
├──┼─────────┼─────┼───┼───┼────┤
│ 4  │31210-GFY6-20C    │起動馬達  │  64  │ 1,323│ 84,672 │
├──┼─────────┼─────┼───┼───┼────┤
│ 5  │52400-GFY6-92A    │避震器    │  10  │   463│  4,630 │
├──┼─────────┼─────┼───┼───┼────┤
│ 6  │44610-GLW0-305-NGA│前輪圈    │  10  │   683│  6,830 │
├──┼─────────┼─────┼───┼───┼────┤
│ 7  │17211-GFY6-22A    │空氣濾清器│ 273  │   114│ 31,122 │
├──┼─────────┼─────┼───┼───┼────┤
│ 8  │17211-KEC6-900    │空氣濾清器│ 132  │   122│ 16,104 │
├──┼─────────┼─────┼───┼───┼────┤
│ 9  │17211-LDC1-900    │空氣濾清器│  32  │   159│  5,088 │
├──┼─────────┼─────┼───┼───┼────┤
│ 10 │1723C-KHC4-900    │空氣濾清器│  40  │   159│  6,360 │
├──┼─────────┼─────┼───┼───┼────┤
│ 11 │1723C-LAB4-900    │空氣濾清器│ 116  │   159│ 18,444 │
├──┼─────────┼─────┼───┼───┼────┤
│ 12 │1723C-LDA6-900    │空氣濾清器│  40  │   148│  5,920 │
├──┼─────────┼─────┼───┼───┼────┤
│ 13 │GH-FF-000-00-00   │象牌輪胎  │   3  │ 2,400│  7,200 │
├──┼─────────┼─────┼───┼───┼────┤
│ 14 │17211-LEA1-900    │空氣濾清器│ 160  │   130│ 20,800 │
├──┼─────────┼─────┼───┼───┼────┤
│ 15 │17211-LFB5-900    │空氣濾清器│   8  │   160│  1,280 │
├──┼─────────┼─────┼───┼───┼────┤
│ 16 │42610-GFY6-921-NGA│後輪鼓    │   3  │   658│  1,974 │
├──┼─────────┼─────┼───┼───┼────┤
│ 17 │42610-GFY6-921-NJA│後輪鼓    │   9  │   658│  5,922 │
├──┼─────────┼─────┼───┼───┼────┤
│ 18 │45000-GFY6-305-NJA│前煞車盤  │   4  │   657│  2,628 │
├──┼─────────┼─────┼───┼───┼────┤
│ 19 │45000-GFY6-305-NGA│前煞車盤  │   5  │   657│  3,285 │
├──┴─────────┴─────┴───┴───┴────┤
│零件金額總計:新臺幣231,41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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