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簡字第14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147號
- 原告
- 李松年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碧德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肆佰叁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壹仟元,尚應補繳壹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14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碧德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肆佰叁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壹仟元,尚應補繳壹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