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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簡字第147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147號

原告
李松年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碧德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肆佰叁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壹仟元,尚應補繳壹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簡字第147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