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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蔡玉琪蔡玉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訴字第47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夢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毒偵字第199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11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呂超進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莊夢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莊夢萍前①於民國98年間,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79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②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緝字第1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8 月確定;③於100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07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④於102 年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28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共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⑤於10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1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⑥於103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竹北簡字第14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⑦於103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竹東簡字第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甲)前揭①至③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3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乙)前揭④至⑦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2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 月確定,(甲)、(乙)經接續執行,於106 年7 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107 年11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二)莊夢萍前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281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5年1 月27日執畢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緝字第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47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三)詎其仍未能戒除毒癮,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9 月25日17時許,在新竹縣○○鎮○○路○段000 巷00弄00號住處內,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復在上開同一處所內,以捲菸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108 年9 月26日16時12分許至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接受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賴佳琪提起公訴,檢察官林鳳師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蔡玉琪

                 書記官 李念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李念純

法 官 蔡玉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7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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