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5 分鐘讀完全文 8,4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哲瑜林哲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訴字第12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夢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8、279、280、28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雅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莊夢萍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莊夢萍分別於下列時間為下列行為:

(一)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7年3月8日上午10時4分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北興路某餐廳廁所內,先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復於採尿時起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上開地點,以捲煙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7年3月8日上午10時4分許至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接受定期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及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獲。(參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070號卷)

(二)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7年7月12日上午8時45分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新竹縣○○鎮○○路○段000巷00弄00號住處內,以捲煙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7年7月12日上午8時45分許至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接受定期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獲。(參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005號卷)

(三)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7月26日上午9時28分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新竹縣○○鎮○○路○段000巷00弄00號住處內,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7月26日上午9時28分許至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接受定期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參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006號卷)

(四)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7年8月9日上午9時17分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新竹縣○○鎮○○路○段000巷00弄00號住處內,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復於採尿時起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相同地點,以捲煙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7年8月9日上午9時17分許至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接受定期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及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獲。(參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269號卷)

(五)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7年8月23日上午9時21分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許衡湘婦產科診所內,以捲煙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7年8月23日上午9時21分許至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接受定期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獲。(參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454號卷)

(六)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7年9月11日下午5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許衡湘婦產科診所內,以捲煙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7年9月12日上午9時51分許至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接受定期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獲。(參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563號卷)

(七)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7年9月26日下午5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許衡湘婦產科診所內,以捲煙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7年9月27日上午9時38分許至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接受定期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獲。(參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636號卷)

(八)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7年10月10日下午5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許衡湘婦產科診所內,以捲煙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7年10月11日上午9時4分許至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接受定期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獲。(參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807號卷)

(九)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7年11月6日下午1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任職之鐵路便當店內,以捲煙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7年11月7日上午10時4分許至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接受定期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獲。(參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53號卷)

(十)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7年11月14日中午12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任職之鐵路便當店內,以捲煙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7年11月15日下午2時45分許至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接受定期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獲。(參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13號卷)

(十一)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7年11月16日下午5時許,在新竹縣○○鎮○○路○段000巷00弄00號住處內,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甫施用完畢後,再於上開地點,以捲煙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7年11月17日晚間6時55分許,在新竹縣○○鄉○○路○段000巷00號前,因形跡可疑而為警攔查,復於同日晚間9時50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而查獲。(參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26號卷)

(十二)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7年12月12日下午1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任職之鐵路便當店內,以捲煙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7年12月13日下午2時27分許至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接受定期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獲。(參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54號卷)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7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

(一)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刑法第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二以上徒刑之執行,除數罪併罰,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以前,各罪之宣告刑均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外,似宜以核准開始假釋之時間為基準,限於原各得獨立執行之刑,均尚未執行期滿,始有依刑法79條之1第1、2項規定,合併計算其最低應執行期間,同時合併計算其假釋後殘餘刑期之必要。倘假釋時,其中甲罪徒刑已執行期滿,則假釋之範圍應僅限於尚殘餘刑期之乙罪徒刑,其效力不及於甲罪徒刑。縱監獄將已執行期滿之甲罪徒刑與尚在執行之乙罪徒刑合併計算其假釋最低執行期間,亦不影響甲罪業已執行完畢之效力。又裁判確定後犯數罪,受二以上徒刑之執行(非屬合併處罰範圍)者,其假釋有關期間如何計算,有兩種不同見解:其一為就各刑分別執行,分別假釋,另一則為依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合併計算假釋有關之期間。為貫徹監獄行刑理論及假釋制度之趣旨,並維護受刑人之利益,自以後者為可取,固為刑法第79條之1增訂之立法意旨(錄自立法院公報83卷第146、147頁「刑法假釋規定條文對照表」修正說明(一))。惟上開放寬假釋應具備「最低執行期間」條件之權宜規定,應與累犯之規定,分別觀察與適用。併執行之徒刑,本係得各別獨立執行之刑,對同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尚不得以前開規定另作例外之解釋,倘其中甲罪徒刑已執行期滿,縱因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而在乙罪徒刑執行中假釋者,於距甲罪徒刑期滿後之假釋期間再犯罪,即與累犯之構成要件相符,仍應以累犯論(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25號、第371號、第414號判決、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莊夢萍於①於98年間,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於99年6月30日以99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月,復經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11月10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2797號判決上訴駁回,於99年12月26日確定;②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年5月18日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於100年5月18日確定;③99年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於102年9月26日以102年度訴緝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於102年10月21日確定,上開①至③案件,復經本院於102年12月10日以102年度聲字第1335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7月,於102年12月26日確定(甲)。④102年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於102年12月30日以102年度訴字第2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於103年1月20日確定;⑤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3年3月26日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於103年4月21日確定;⑥103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3年8月1日以103年度竹北簡字第1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3年9月1日確定;⑦103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4年4月20日以104年度竹東簡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4年6月8日確定,上開④至⑦案件,復經本院於104年9月16日以104年度聲字第1202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於104年9月29日確定(乙)。上開(甲)、(乙)案件接續執行,其中(甲)案即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335號裁定之案件執行時間為「102年8月23日至104年8月6日」,(乙)案即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202號裁定之案件執行期間為「104年8月7日至107年12月30日」,被告嗣於106年7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則被告係於(甲)案即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335號裁定之案件於104年8月6日執行完畢後,於接續執行(乙)案即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202號裁定之案件中之106年7月28日獲准假釋出監,被告既係於(甲)案即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335號裁定之案件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上揭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決議意旨,均為累犯。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前已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科(包含前開構成累犯之案件),此有前揭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再於前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為同一罪名之施用毒品案件,檢察官衡酌被告所犯係相同罪質犯罪,認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並於協商程序時予以審酌,併予敘明。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陳宏兆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哲瑜

           書記官 曾柏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書 記 官 曾柏方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曾柏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 編號 │犯罪事實要旨│             主    文    欄               │
│      │            │                                          │
├───┼──────┼─────────────────────┤
│  1   │(一)      │莊夢萍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2   │(二)      │莊夢萍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3   │(三)      │莊夢萍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4   │(四)      │莊夢萍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5   │(五)      │莊夢萍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6   │(六)      │莊夢萍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7   │(七)      │莊夢萍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8   │(八)      │莊夢萍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9   │(九)      │莊夢萍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10  │(十)      │莊夢萍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11  │(十一)    │莊夢萍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12  │(十二)    │莊夢萍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