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簡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22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先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捷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