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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226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傅曉瑄

上訴人
即被告
先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捷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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