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2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先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捷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