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簡字第27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278號
- 原告
- 驊訊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期成
- 被告
- 巨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央制
- 被告
- 三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柏舜
- 被告
- 黃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巨誠有限公司、三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文欽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核定為新台幣捌佰陸拾玖萬陸仟伍佰壹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柒仟壹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陸仟陸佰叁拾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0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