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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簡字第6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王碧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65號

原告
丞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冼永嫦
訴訟代理人
冼永紅
被告
大晟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錫檳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吳梅鈴

      張育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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