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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06號

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06號

聲請人
上海愛朴廚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昇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學弘、林秀如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費率,按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竹北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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