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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勞小字第1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傅曉瑄

原告
林玉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於起訴前應行調解程序,惟本件業經本院調解不成立,依法應自原起訴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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