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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北勞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
    傅曉瑄

  • 原告
    林玉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勞小字第1號原   告 林玉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於起訴前應行調解程序,惟本件業經本院調解不成立,依法應自原起訴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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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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