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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北救字第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救字第8號

聲請人
陳筱雯
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律師
相對人
北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英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其請求非顯無理由,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業據提出上開分會申請編號0000000-G-021 號法律扶助申請書及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表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影本各乙件以為釋明,堪認無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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