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5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56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楊鍾勇 住新竹縣○○鄉○○村00鄰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純榜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竹北簡易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