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北勞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勞小字第1號原 告 林玉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於起訴前應行調解程序,惟本件業經本院調解不成立,依法應自原起訴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