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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北勞小字第6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勞小字第6號

被告
恆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顯哲

上列被告恆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黃紀遠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繳納鑑定費用:一、具備並提出執行運作設備與條件者,繳納鑑定費新台幣伍萬元。二、不具備或未提出執行運作設備與條件者,繳納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因原告已逾期未依裁定繳納前開鑑定費用,經定期通知被告墊支前開費用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所定程序辦理。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原告就主張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本件有送請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鑑定必要,原告應繳納如主文所示之鑑定費用,有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104年4月1日(104)中北法純字第04005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前於民國104年4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預納,經於104年4月16日寄存送達,於104年4月26日生效,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未預繳上開費用,自應命被告墊支上開鑑定費用,被告逾期未墊支即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所定程序辦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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