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北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救字第8號聲 請 人 陳筱雯 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律師 相 對 人 北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英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其請求非顯無理由,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業據提出上開分會申請編號0000000-G-021 號法律扶助申請書及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表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影本各乙件以為釋明,堪認無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