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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北簡字第180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18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余世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文蘭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北簡字第180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