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北簡字第18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18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余世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文蘭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