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北簡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330號 原 告 驊訊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期成 被 告 巨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央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佰陸拾玖萬陸仟伍佰壹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捌萬柒仟壹佰叁拾元,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萬陸仟陸佰叁拾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 年10月2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10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何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