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北簡聲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移轉管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林麗玉
- 法定代理人馬玉蘭
- 原告華夏汽車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華夏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蘭 上列聲請人與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4 年度竹北小簡第80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請聲請人華夏汽車交通有限公司及黃李鴻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4 年度竹北簡字第80號受理,而該侵權行為涉訟地為新竹縣湖口鄉○道○號81公里800 公尺處南向內側車道,業經本院核閱104 年度竹北簡字第80號案卷無訛,本院自有管轄權。是以,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洵屬無據,不應准許。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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