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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勞小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林麗玉

  • 當事人
    吳菱翎愛瑪麗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勞小字第3號原   告 吳菱翎 被   告 愛瑪麗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棟 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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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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